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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转让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前言:直播文网文转让费用及流程
直播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转让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简称为文网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下属省文化厅、直辖市文化局审核颁发。文化部2003年第27号令发布,2004年第32号令、2011年第51号令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互联网文化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公司须取得文网文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

办理网络文化许可证-文网文-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运营游戏需注册资金实缴1000万人民币,非游戏产品需实缴100万人民币

3、不少于8名计算机本科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企业需具备运营所需的设备及工作场所

5、企业需具备完整的业务发展计划及运营管理措施;

6、拟计划开展业务需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7、拟计划开展游戏产品业务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展开全文

8、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所在地文化单位的企业总量、企业结构和企业布局等当地政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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