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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材料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前言:新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
新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办理材料

文网文的全称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包含八大类:1:游戏 2:音乐 3:动漫画 4:演出剧 5:表演(直播) 6:艺术品 7:展览比赛 8: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文网文办理所需条件:1:企业注册资金至少100万(不能有外资)2:域名备案的主体要是公司3: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以及身份证证明文件4:各省特殊要求文网文办理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法人·股东身份证4: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5:业务发展报告6: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条件审批单位:各省文化局·文化厅·文化旅游局审批年限:3年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验资报告;  

3、公司章程;  

4、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及业主产权证明;  

5、8名人员身份证及学历证扫描件;  

6、网站内容中含有拟申请经营产品的内容。  

注:因办理地区不同,办理条件和办理材料也有所不同,具体请视情况而定。

管理规定: 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  (二)游戏产品;  (三)演出剧(节)目;  (四)艺术品;  (五)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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